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