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三条有效维护社区和谐,遵守下列规范:(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二)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惊扰他人;(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四)保持公共通道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区域;(五)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