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范: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有序;

(三)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自觉避让他人;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六)发生重大疫情时,服从所在地乡镇、街道、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理要求,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