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城乡环境治理、景观打造提升等举措,根据城乡规划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土地、屋顶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