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对城镇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完善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