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