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