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