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