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第三十八条有效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收运,日产日清。作业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