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运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