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