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