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