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抚恤奖金;(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抚恤奖金;(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抚恤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