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技术成果的持有者可以采用技术转让、技术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交易。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交易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的,可以从职务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受奖人员持股份分享收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