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