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禁烟区域吸烟的,所在区域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