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舆论监督和奖励表扬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