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