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师德师风,培育优良校风,强化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感恩文化、劳动观念和法治意识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家庭应当注重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夫妻和睦、尊老爱幼、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和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