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