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慈善公益、医学捐献和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依法落实相关优待措施。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