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日内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认定并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