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收买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