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