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