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有效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