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