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