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