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民商事争议案件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本地仲裁机构等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鼓励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合作,引进国际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适应改革开放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创新国际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完善仲裁规则,引进外籍仲裁员,提升争议解决的公信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