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开展法律事务合作,促进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多元化,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鼓励外国、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依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鼓励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依法担任法律顾问,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创新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化解跨境纠纷等各类纠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