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东盟国家的产业合作,充分利用东盟国家多双边机制,创新"两国双园"、跨境产业园等中国-东盟产业产能合作新模式,建设面向东盟、辐射全球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总部基地,加快构建跨境物流、数字经济、机械电子、汽车、绿色化工、纺织和食品加工等中国-东盟特色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服务链全面发展,打造中国-东盟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