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各类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区域性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数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发展与自贸试验区产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建设区域性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和跨境金融中介服务中心等重大金融发展平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