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跨境投资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