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支持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新业态,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税收征管、支付结算、退换货等新机制。
自治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融资、检验检测认证、咨询、海外采购等服务水平,形成具有东盟区域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带及集聚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