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

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将自贸试验区适合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交由专业机构承担,或者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

支持引进和培育服务贸易总部,鼓励建设服务贸易集聚区和服务出口基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