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面向东盟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离岸贸易中心、全球采购中心、跨境电商海外保税仓等贸易新业态。支持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和区域总部。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新型服务贸易,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现货交易、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试点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
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合作机制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非准入东盟商品保税展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