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内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市场主体调整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投资规模、生产结构或者撤资的,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超额财政支持和土地权益,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市场主体未能履行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的,片区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调整给予的优惠政策,收回已配置的资源要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