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可以享受自贸试验区优惠政策,其税收等收益可以由片区与投资地分享。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