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下简称各片区),以及根据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自治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桂单位以及个人从事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