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依法设立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协助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