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核实、确认或者错误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二)未按照规定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三)截留、挤占、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四)私分、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