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