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专项经费、见义勇为基金会收益应当用于:(一)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二)救治见义勇为人员;(三)抚恤、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四)购买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的无记名商业保险;(五)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