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