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对见义勇为人员做好服务工作,监督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并纳入平安(综治)建设考核。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