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其他褒奖,优先推荐参与表彰奖励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