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见义勇为的,可以向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举荐见义勇为,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线索。

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告知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利;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主动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