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