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未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或者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